服務通用條款
委托單位自愿委托檢測單位對產品進行試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供雙方遵守:
一、 委托單位責任
1、委托單位自愿委托檢測單位進行委托試驗,并負責提供試驗所需的樣品及相關資料;1
2、委托單位應保證所提供樣品及相關技術資料的真實性;
3、委托單位保證試驗進行過程中的交流暢通,并按檢測單位要求補充相關技術資料,必要時補充樣品;
4、《樣品送檢單》簽訂后,委托單位按照約定時間向檢測單位支付檢測費用。
二、 檢測單位責任
1、 按試驗依據及方案進行試驗,按時提供真實、客觀的報告;
2、 在委托單位送樣且滿足相應項目的檢測條件后實施;
3、 檢測單位需對委托單位所提供的樣品信息及相關技術資料保密;
4、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僅對送檢樣品自身的檢測結果負責,檢測結果僅適用于收到的樣品。
三、違約責任:
1、因委托單位、檢測單位雙方未履行各自責任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相應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最多不超過檢測費用的10倍;
2、當一方的違約是由于對方未履行實行《樣品送檢單》規定的責任而造成的,則應視雙方具體違約情節減免責任;
3、若委托單位單方面中途終止,檢測單位有權要求甲方付清乙方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
4、若委托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費用,檢測單位有權終止本合同;
5、若檢測單位單方面中途終止,檢測單位需退還預付款;
6、上述各項賠償金均應在責任認定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足額向對方支付。
四、爭議:
1、《樣品送檢單》在簽字生效后雙方均應遵守;
2、執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檢測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條款:
1、《樣品送檢單》經雙方簽字后生效,電子掃描件及傳真件和紙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樣品送檢單》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